【用戶】Kwuhwa Chen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刪去法:1.訴願管轄機關原則上都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所以選項A可以刪除。2.區公所並非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所以不會有『自治事項』→選項C、D可以刪除
【用戶】Kim Kuo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我的疑問點在~依據法條的意思: 例如不服竹北市公所的行政處分,可以向新竹縣政府or新竹市政府提起訴願?實務上,不服鄉 (鎮、市) 公所的行政處分,真的可以自行選擇向縣政府or與縣同級的市政府提起訴願嗎?如果不行,法條同時寫上縣 (市) 政府,就會覺得怪怪的。
【用戶】NA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全國總計縣轄市竹北市苗栗市頭份市彰化市員林市南投市斗六市太保市朴子市屏東市宜蘭市花蓮市臺東市馬公市縣轄市數1221121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