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a Chang】評論
A 基於行政一體及行政自我審查原則,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審查其合法性及妥當性B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機關應對行政機關所作之行政處份予以尊重,僅能審查其合法與否,不能審查作成之決定是否合理妥適。D 無再訴願
【阿媚】評論
抱歉!請問上述的法條在哪(^_^;)?
【s2958252】評論
1.訴願法: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2號判決指出,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ADM-C-00041&Rcg=100722
【@@】評論
A)訴願審議時,僅審議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而不論究行政處分是否不當 (訴願:違法或不當)*訴願法第79條: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B)行政法院審查撤銷行政處分之訴訟時,應審查系爭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 (行政訴訟:限於違法)(C)訴願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而非以訴願審議委員會名義行之 (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內部單位,不得以自己名義代表行政處體對外表示意思) (D)不服訴願結果得提再訴願,不服再訴願結果,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