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甲:知其為贓物而購買,成立故買贓物(349II)。亦為刑分處罰事後幫助犯之典型。乙:竊盜後銷贓屬不罰後行為,猶如殺人後棄屍(不另論247)、偷竊後毀損(不另論354),故不另論罪。
【azin0609】評論
===牙保=== 指的是居間介紹收受、搬運、寄送、故買 比如說某甲持有贓物,想要銷贓,但是苦無管道,此時某乙居中協調使得某丙買下某甲所持有的贓物,則某乙便是所謂的牙保 作牙保行為的人,有一個古詞稱為牙人,簡言之就是經紀人 以下是教育部線上國語小字典裡面查出來的牙人的意思 居間買賣,代銷貨物的人。醒世恆言˙卷三十五˙徐老僕義憤成家:與牙人算清了帳目,收拾起程。亦稱為經紀。 ===故買=== "故買"贓物罪之成立,自以:故買之標的,為贓物;及行為人故買之時,明知其為贓物二者為前提 刑法第349條第二項的故買贓物罪的成立, 必須是故買贓物之人於買受時, 知其所受之物為贓物, 方有故買贓物罪之故意, 而該當於刑法第349條之故買贓物罪。
【@@】評論
這算是舊題目了,現在已經沒有牙保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