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 健康食品許可證未申請展延致逾有效期限者,以下何者為正確? a.逾期未申請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 b.得於期限屆至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 c.得於期限屆至後⼀年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 d.於期限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必定免送產品至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檢驗
(A)ab
(B)ac
(C)cd
(D)bd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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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Xc.得於期限屆至後⼀ 年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得於期限屆至後六個月內,檢具完整樣品及下列文件、資料,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繳納費用,重新申請查驗登記:Xd.於期限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必定免送產品至中央主管機 關進行檢驗→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除有必要外,免送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食品審議小組複審,亦免送驗確認。Oa.逾期未申請展延者, 原許可證自動失效Ob.得於期限屆至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12 條查驗登記申請案審核通過者,於申請人繳納證書費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其有效期限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健康食品許可證未申請展延致逾有效期限者,得於期限屆至後六個月內,檢具完整樣品及下列文件、資料,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繳納費用,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一、申請書表。二、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三、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四、產品製程概要。五、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資料。六、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七、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八、產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九、申請者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十、原許可證正本。原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許可證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要求檢附產品之安全評估報告、保健功效評估報告、安定性試驗報告及相關研究報告文獻資料。原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給許可證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要求檢附產品之安定性試驗報告。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除有必要外,免送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食品審議小組複審,亦免送驗確認。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c.得於期限屆至後⼀ 年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得於期限屆至後六個月內,檢具完整樣品及下列文件、資料,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繳納費用,重新申請查驗登記:Xd.於期限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必定免送產品至中央主管機 關進行檢驗→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除有必要外,免送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食品審議小組複審,亦免送驗確認。Oa.逾期未申請展延者, 原許可證自動失效Ob.得於期限屆至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12 條查驗登記申請案審核通過者,於申請人繳納證書費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其有效期限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健康食品許可證未申請展延致逾有效期限者,得於期限屆至後六個月內,檢具完整樣品及下列文件、資料,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繳納費用,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一、申請書表。二、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三、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四、產品製程概要。五、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資料。六、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七、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八、產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九、申請者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十、原許可證正本。原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許可證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要求檢附產品之安全評估報告、保健功效評估報告、安定性試驗報告及相關研究報告文獻資料。原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給許可證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要求檢附產品之安定性試驗報告。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除有必要外,免送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食品審議小組複審,亦免送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