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千尋】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六條。A)總額1/3以上之簽署提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三個數字都要改)B)正確為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C)正確為25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評論
(A)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 二分之一 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 十日內 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 七日內 轉交被罷免人(B)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 十日內 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C)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 三十日 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D)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地方制度法第46條第1項直轄市議會...
【張懷安】評論
(A)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十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七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前段):「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