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對人民之通訊採取限制手段時,應有法律依據
(B)國家對人民之通訊採取限制手段時,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
(C)通訊監察書應由法官、而非檢察官核發
(D)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重大且情況急迫時,例外得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1852
統計:A(1),B(2),C(5),D(46),E(0)

用户評論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D)應改為=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重大且情況急迫時,仍應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6 第 1 項 後段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重大)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第十一條所定之事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A)國家對人民之通訊採取限制手段時,應有法律依據。(B)國家對人民之通訊採取限制手段時,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釋字第 631 號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C)通訊監察書應由法官、而非檢察官核發。釋字第 631 號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