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特殊教育法關於安置之規定,以下哪一項是錯誤的?
(A)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特殊教育學生安置的適當性。
(B) 對於安置如有爭議,學生監護人得向就讀學校提起申訴。
(C)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D) 國民教育階段教育安置得不受學區限制。- 5 -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6824
統計:A(13),B(305),C(8),D(77),E(0)

用户評論

Yu Ting Cheng】評論

特殊教育法 (103.6.18)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21 條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JJm】評論

第 10 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    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mouse v】評論

鑑定、安置、輔導  爭議--主管機關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學習權益 爭議--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