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得由修憲者予以修改?
(A)國民主權原則
(B)民主共和國原則
(C)權力分立及制衡之原則
(D)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二元訴訟制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4939
統計:A(66),B(55),C(65),D(22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信賴保護原則

用户評論

Zoey Hsu】評論

共和國原則民主共和國原則權力分立及制衡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

翁咪咪】評論

基本原則=不可修:1.民主/共和  2.國民主權  3.保障人權  4.權力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