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判斷是否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之因素?
(A)立法機關有無考量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
(B)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備一定關連
(C)立法機關是否具有惡意歧視之動機
(D)所採用分類是否涉及可疑分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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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C) 立法機關是否具有惡意歧視之動機 找不到大法官解釋 即為本題答案(A) 立法機關有無考量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 大法官解釋485號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同條例興建之住宅及領取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優惠,就自備款部分得辦理優惠利率貸款,對有照顧必要之原眷戶提供適當之扶助,其立法意旨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尚無牴觸。 (B) 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備一定關連大法官解釋722號 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在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D) 所採用分類是否涉及可疑分類 大法官解釋794號  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