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A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 B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 憲法訴訟第69條前段(C) 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若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69條後段(D) 於判決宣示前,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 3 分之 2 以上決議,以書面撤回之憲法訴訟法第70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