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瑞河】評論
題幹所指..[[ 法律效果 ]]]..甲之行為己犯下[ 刑法229-1 ]條罪項.....符合答案D所指..甲 [ 犯 ] 強制性交罪. [[告訴乃論]]已非題所問.... 重點是..犯罪實質競合...就是犯罪....被害人或檢察官提告..只是處理程序...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為什麼摩友不時會出現這樣的行為...不去考選部找正確答案,或是追根究柢自己就宣布認為的"正確答案"呢???加油..................................................................................................
【zpj2689】評論
為麼要挖古文... 況且 大家只是在討論法律上有太多原則例外 否則哪來大法官解釋 以及立法修法..大家說的都對 說穿了就是文字遊戲就看套在個案上面的法條運用而已夫妻間性交為隱密的事情 只有夫妻間的才會知道 怎麼認定強制性交呢?老婆沒有提出告訴 哪來的成立之有?不要在拿"個人理論" "個人認知" 來推翻了 簡而言之 事實雖然存在 沒人說 誰知道呢?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其實這題如果現在拿出來考,一定會送分。單就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來看,的確成立該罪名。但由於此罪於配偶間為告訴乃論,既然配偶都不告了,那怎麼審判?在法官還沒判這個人有罪前,不都是無罪的嗎?更不用說會受到任何法律效果的制裁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