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kbin Chi】評論
處理規則 第四十二條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郵路、航空郵路運送之。
【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郵件處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第 42 條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郵路、航空郵路運送之。航空郵件收寄後,因不可歸責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事由,致郵件未能交由航空郵路運送時,得改由其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運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