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沛淯】評論
第二十三條(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等事項) 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退休及撫卹,依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定之。第三十四條(聘僱外籍員工之核准)【相關罰則】§67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第六十七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者。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通知改正而未...
【謝耀賢】評論
這題問的是國營鐵路,不是民營鐵路
【Richard Hsieh】評論
67條已修法成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囉不過國營鐵路僱用外籍人員是ok的
【Zheng-jie Luo】評論
第23條(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等事項) 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退休及撫卹,依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定之。第34條(聘僱外籍員工之核准)【相關罰則】§67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第67條(罰則)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