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Lin】評論
自首: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參照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訴訟程序介紹及輔導頁面三、自首之要件:(一)自首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二)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之始末。(三)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且願受裁判-若自行報告犯罪後即逃匿、規避,則不成立自首。又向被害人自首者,亦為無效之自首。
【老皮好聰明】評論
【Lin 拼明年正取】評論
我今天上課是聽到 (A)選項應該是 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