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報名參加今年度律師考試,遭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駁回。甲對該駁回處分經訴願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主張何種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參加今年度之律師考試?
(A)停止執行
(B)假執行
(C)假處分
(D)假扣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4872
統計:A(6),B(2),C(31),D(0),E(0)

用户評論

七里唦】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假處分之要件)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停止執行: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假執行:「假執行」即為【先執行】的意思。指民事判決在還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以實現該判決內容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