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香菇】評論
整理理由書重點惟基於上述憲法意旨,為落實即時有效之保障功能,對上述處分仍應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有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或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B)
【小銀】評論
主管機關是入出國及移民署第一次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直接來,不用經過法院事前審查;但是有事後審查機制,也就是收容後,收容人(被關起來的人)如果表示不服或要求法院審查,法院這時才必須介入。收容至多15天(幹這也夠久了!還沒經過法院審查!)繼續收容才需要法院事前審查。總之這號解釋被批評司法權懦弱,讓步給行政權了。竟然容許行政機關未經法院審查就可以直接把人關最多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