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依民法425條第一項前段,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無所謂「債務不履行」問題產生。是故,B選項只有在房東將「一屋二租」時,才需對其中一房客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艾莉】評論
買賣房屋不會破壞原本的房屋租賃契約
【米花】評論
補充【C】30 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1 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無效(B)效力未定(C)視為不定期限租賃(D)視為1 年期之租賃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6 年 - 96年初考人事行政-法學#3817【C】10.我國民法規定,租賃房屋之契約期限超過二十年者,其效力為:(A)視為不定期租賃(B)租賃契約無效(C)租賃契約期限縮短為二十年(D)租賃契約期限縮短為十年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5 年 - [法學大意] 9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人事、經建)初等#3165【C】13 關於租賃期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所約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 10 年,逾 10 年者,縮短為 10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