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關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 58 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包括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
(B)刑法第 59 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主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C)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沒有免除其刑之可能
(D)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然可依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輕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6015
統計:A(1441),B(503),C(311),D(2824),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本題應是抽自警大考古題題庫:A選項→58條,就是犯罪所得之利益(金額)。B選項→59條,非主觀。C選項→有免除其刑可能。D選項→可以刑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58條: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第61條: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

澄柚】評論

A選項是說「可能得到」(不確定的意思如果說是利息 那就是「定會得到」(確定的意思

明賢】評論

所以我想,一個一個選項去解(A)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如果拿犯罪後得到的金錢去投資"股票",雖然"可能"獲利,也可能虧損。但是拿犯罪後得到的金錢去放在"定存",利息就幾乎是"確定"得到的了。所以包括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是不合理的(B)詳見此判例(密碼是1234)https://ppt.cc/fJ3Zhx(C)請翻閱刑法§61Ⅰ① 跟§61Ⅰ⑥恐嚇罪有兩種§305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346 已列於61Ⅰ⑥(D)請見§60所以答案是D

Kao】評論

A選項,第58條所指利益是指金額,並不是其他如前幾樓所講當選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