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在旅館的客房內行竊
(B)持螺絲起子行竊
(C)在公寓大廈樓梯間行竊
(D)結夥 3 人行竊,其中 1 人年僅 12 歲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8154
統計:A(508),B(344),C(817),D(3683),E(0)

用户評論

米花】評論

比較加重強制性交資料來源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400720_%E7%84%A1%E8%B2%AC%E4%BB%BB%E8%83%BD%E5%8A%9B%E4%BA%BA%E4%B8%8D%E5%88%97%E5%85%A5%E5%85%B1%E5%90%8C%E6%AD%A3%E7%8A%AF.pdf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必須三人皆有責任能力才算加重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B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按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承上故原子筆、鉛筆亦可為凶器。D刑法18條:未滿14歲不罰,無責任能力人不列入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