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本題是萬年必考考古題,只是稍加變形而已,必會!刑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明知命令違法→此點系爭有→絕對服從、形式審查、實質審查三種說法。法律既並無明文規定,就應以法條為本,對於公務員有實質審查責任,參考書或律師的看法都只是種見解,讓各位考生參考罷了,不具實質法律定義,要注意的是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已說明公務員只需負報告義務,但明知該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則無服從義務,綜上,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公務員有審查之義務。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
【警特已上綁。。。】評論
那相對服從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