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刑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
(B)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中,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所用方法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C)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除「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外,亦包括「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
(D)所謂「職務上衍生之機會」,不以與公務員職務具有關連性為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0716
統計:A(230),B(1119),C(214),D(3840),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A選項→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理由摘錄:

Lookingbruce】評論

整個治罪條例就是刑法中的特別法,以特別法為優先。(D)選項應是說若不是因職務上或其衍生的關係去詐取財物,就不適用治罪條例,但不是因此詐欺無罪,而是再回到刑法上的相關罰則去論罪.且刑法上有不少對公務員的犯罰而再加重的.

snoopy75smb】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應該都跟公務員職務有關吧。

lkkcar】評論

簡單說公務員只要藉端藉勢勒索財物,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的藉端藉勢勒索財物罪!公務員雖然詐欺取財但要和職務上有關連性才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