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u-Ching Kao】評論
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特殊教育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