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被法院宣告監護之人,在監護宣告撤銷以前,其所為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A)若無識別能力,則無效;若有識別能力,則有效
(B)無論有無識別能力,其所為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
(C)無論有無識別能力,其所為之法律行為,一律有效
(D)必須提起確認之訴,由法院以裁判認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043
統計:A(110),B(469),C(26),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僅侵權行為有識別能力的討論,法律行為一律無效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用戶】任飛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1、本題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意思表示效力有關。2、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未依有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撤銷其宣告前,仍為無行為能力人!(第14條、第15條)3、又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第75條前段),此即指明不論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個案中有無正常識別能力,與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如何效果之意思能力,其意思表示皆一律無效。又法律行為既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故意思表示無效,法律行為亦無效。故答案擇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