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乙、丙為合夥經營事業,約定各出資營業所需金錢及資產各三分之一。甲乃出資購置房屋一間並登記於該合夥事業,供作營業場所之用。就甲出資之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狀態為何?
(A)甲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之三分之一應有部分
(B)甲單獨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
(C)甲成為該房屋之公同共有人
(D)甲退夥時得請求取回該房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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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努力不懈】評論

民法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民法第 668 條.....

陽光】評論

公同共有:遺產繼承、祭祀公業、合夥契約、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

ann】評論

民法§668(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C)選項「甲成為該房屋之公同共有人」為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