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不懈】評論
民法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民法第 668 條.....
【陽光】評論
公同共有:遺產繼承、祭祀公業、合夥契約、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
【ann】評論
民法§668(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C)選項「甲成為該房屋之公同共有人」為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