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甲服務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為該局採購業務之主要負責人,因欠營造商乙數十萬元未還,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負責之某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明白表示同意,但內心已默許,其後於開標前將招標底價洩漏給乙,乙也免除甲之債務。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B)乙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行賄罪
(C)甲將招標底價洩漏給乙,另成立刑法第132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D)甲之收受不正利益罪與乙之行賄罪,為對向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19355
統計:A(65),B(10),C(45),D(35),E(0)
用户評論
【Sophia】評論
刑法122第一項: 單純要求期約收受賄絡第二項:要求期約收受後,進而真的違背職務本案中甲先行默許進而洩漏成立第二項
【@@】評論
基本上它應該是這樣(如有錯誤請指教,謝謝~)122條第一項成立期約(甲雖未明白表示同意,但內心已默許,期約應該不限於明示)+收受期約和收受是法條競合的補充關係,故只論收受即可。122條第2項,甲進而為洩漏底價之行為,該當受賄後違背職務。122條第一項和122條第二項是法條競合的補充關係,論122條即可。(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