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59-3 條 傳喚不能之警詢筆錄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用戶】法科搞我心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本題涉及刑訴§159-3: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59-3 條 傳喚不能之警詢筆錄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用戶】法科搞我心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本題涉及刑訴§159-3: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