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美國觀光客甲在臺灣旅行期間目睹乙之強盜案件,警察機關對甲製作筆錄,甲留下聯絡方式後便返回美國。案經起訴後於審判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是外國人,因此不得作為證人
(B)甲可作為乙強盜案之證人,但必須親自出庭作證
(C)美國人之筆錄須經美國在台協會認證始有效力
(D)甲的筆錄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時,得為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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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59-3 條 傳喚不能之警詢筆錄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用戶】法科搞我心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本題涉及刑訴§159-3: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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