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莉津】評論
甲、個別化教育計畫應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乙、導師與特教教師於 8 月中旬召開小明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舊生於開學前擬定,所以須於8月前開會擬定。 丙、學年教育目標的敘寫需包括欲達成的目標行為、評量日期與標準 →應該是學期教育目標(特殊教育法實行細則第9條)丁、任何年級的學生有轉銜服務需求時,該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即需納入轉銜輔導與 服務相關內容 → (○)
【我不知道我素隨】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
【Stephanie】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徐聖華】評論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 6 條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所以是開學後,不是八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