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利,並不包括接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B)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
(C)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係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D)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186
統計:A(15),B(2),C(2),D(19),E(0)

用户評論

【用戶】Angel Ch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626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是國民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考生入學就讀,例如系爭招生簡章排除色盲之考生進入警大就讀,尚不得謂已侵害該考生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除非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違反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暨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而不當限制或剝奪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否則即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