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再審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再審議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如逾 5 年者,不得 提起
(C)再審議無理由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D)再審議之申請,於作成再審議決定前不得撤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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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芬妮】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A)、第95條第1項:「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第95條第3項:「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C)、第99條第1項:「保訓會認為再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第98條:「保訓會認為申請再審議程序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D)、第100條:「保訓會認為再審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

Jane Tsai】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