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ia】評論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鐘于懷】評論
侵權行為能力指為其民事不法行為之侵權行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之能力,依民法第一八七條之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斷。故五歲之甲將乙之車窗打破,則甲有識別能力時,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節錄 程怡 2013法學大意P5-15故受監護宣告而意識清醒之人:有權力能力、無行為能力、有侵權行為能力
【A.m. Liao】評論
監護宣告而意識清醒之人:有權力能力、無行為能力、有侵權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