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hing Wu】評論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Jia-Xian Su】評論
此法現已改名為〈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01.05.31)
【蔡佳佳】評論
以前是準用特殊學校的規定但101年9月14有新法特別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名 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朱怡蒨】評論
第 3 條 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一)幼兒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普通班教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