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某些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下列何者不包括為增加補助的對象?
(A)年滿六十五歲
(B)懷胎滿三個月
(C)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D)三歲以下嬰幼兒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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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第 12 條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陳宜沂】評論

社會救助法第12條:1.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