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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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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2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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