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瘖啞人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2條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一、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二、失蹤或停職之職務。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第一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