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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