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結婚,生有A、B二子。丁男與庚女結婚,生有C女。甲男曾因口角與戊子發生衝突,遭戊毆打成傷,但甲選擇原諒。後甲、丙因車禍雙亡,不知死亡先後。甲應繼遺產為新臺幣480萬元,丁於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B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80萬元
(B) C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120萬元
(C)戊毆打甲男,喪失其繼承權
(D)戊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24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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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pringtime】評論

乙,有繼承權丙,§1140 與甲同時死亡,...

TJL】評論

¥第1140 條 (代位繼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甲丙同時死亡,因此,由丙之二子(A,B)代位繼承。— 丁於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故不適用民法1140條。¥第1145 條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I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