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ingtime】評論
§1148Ⅱ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Shilo Wu】評論
§1148Ⅱ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1153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B所得100萬為繼承開始前8年,不計入遺產所繼承債務為500萬,與A負連帶責任
【QAQ】評論
應繼財產:500萬(遺產)+100萬(依§1173I,B創業歸扣)=600萬A和B應繼分: 600萬/2=300萬 A:300萬 B:300萬-100萬(依§1173II扣除)=200萬(以上部分不是重點)(本題重點↓)乙債權部分:乙對被繼承人甲有500萬債權,依§1148、§1153,不管A和B最終分別應繼分是多少,兩人都對乙負500萬的連帶清償責任,因為500萬是兩人可以實際繼承的部分,錢要怎麼分是AB間內部問題,歸扣只是幌子別被騙了~個人淺見,如有錯誤請協助指正。
【蘇鈺婷】評論
請問如果甲贈與B100萬創業用,如是在一年前,那麼就可以進行歸扣嗎想問1148-1及1173是要合併一起解讀的條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