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b58966】評論
1.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2.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5年不行使而消滅。兌領請求權→3年補償金→5年
【g4010017】評論
最不會祭日期時間的了
【Rmi】評論
第三十五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Lan】評論
. 8.郵件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郵政公司通知之日起,逾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亂碼請刪除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8.郵件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郵政公司通知之日起,逾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修改成為8.郵件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郵政公司通知之日起,逾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