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押租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押租金之金額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因為民法未有規定
(B)押租金係從屬於租賃契約,不得單獨存在
(C)押租金必須現實交付,未交付者不生效力
(D)押租金必須以現金為之,不得為其他代替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23
統計:A(116),B(53),C(79),D(600),E(0)

用户評論

Fuwind Wu】評論

Q:押租金?不動產尤其房屋之租賃常有押租金之問題,押租金於民法上並未規定,但社會上頗通行,而法院判例及特別法上亦承認之,析述如下:(一)押租金簡稱押租或押金,乃租賃契約成立時,以擔保承租人之租金、債務為目的,由承租人交付於出租人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也,如為非代替物,則不得為押租金,因押租金之所有權權須移轉於出租人而將來出租人尚須以同種類同數量同品質之物返還故也,又押租金契約乃從屬於租賃契約之從契約,且必須現實交付始生效力,故為要物契約。(二)其次押租金之數額本得任意約定,但特別法上之限制押租金數額者亦有之(土地法§99),斯時當事人所約定押租金之數額,即應在其限度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