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如果知悉疑有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如何處理?
(A)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B)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將被害人移送至當地緊急庇護中心予以安置
(D)將加害人以現行犯逮捕移送當地法院檢察署。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0074
統計:A(687),B(99),C(66),D(9),E(0)

用户評論

Wanchen Hsieh】評論

第 50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Yen Long Lee】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 §50 I(A)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B)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第 18 條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直轄巿、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