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評論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A) 成藥中不得摻用毒劇藥品§2 I. 本辦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麻醉藥藥品、毒劇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不待醫師指示即可供治療疾病之用者。(B) §4. 成藥中摻用毒劇藥品,如為中華藥典所載者,不得超過常用量三分之一,其未為中華藥典所載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C.D) §3. 成藥中摻用麻醉藥品,除嗎啡含量應在千分之二以下,可卡因應在千分之一以下外,其他麻醉藥品摻用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比照上述標準視其劑量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