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A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甲君僅具有薦任第八職等合格實授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君無A職務任用資格,亦不得權理
(B)甲君得以權理A職務
(C)甲君無A職務任用資格,但得予權理
(D)甲君得銓敘薦任第八職等權理A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7477
統計:A(715),B(56),C(160),D(11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人事行政-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公務人員陞遷、懲戒與懲處之比較

用户評論

【用戶】Rita C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 (任用資格)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所以實務上是可以權理 部分職權的意思???!!!! 

【用戶】sci0724

【年級】

【評論內容】只能在同官等內權理跨官等不得權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