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赦免法第2條:「大赦之效力如左: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所以無論如何「罪」、「刑」皆無效。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所以原則上僅免除其刑之執行,例外才會「罪」、「刑」皆無效,從而答案選大赦較為適當。
【于神】評論
感謝最佳解
【蘇同學】評論
大赦就是都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