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復審應以何者為標的?
(A)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B)上級機關所發生的職務命令
(C)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記過處分
(D)對機關內部生效之紀律守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2
統計:A(406),B(21),C(27),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5條 (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用戶】陳璇

【年級】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25公務人員受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用戶】陳璇

【年級】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25公務人員受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