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珮珮豬】評論
(B)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教...
【e287】評論
教師法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第 14 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A)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C)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D)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