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Bean】評論
民法第 535 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
【Mita】評論
62 年台上字第 1326 號委任關係中之受任人,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前段之規定,雖未受有報酬,其處理委任事務,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亦即對於具體之輕過失仍須負責,同法第五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如解為此種受任人,僅以有重大過失為限始負責任,則與同法第五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未免牴觸,故應參照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認為此種受任人除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欠缺此種注意,即應就具體過失負責外,如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而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人生有好多事要做,考試只是】評論
無償: 具體輕過失(較輕)有償: 抽象輕過失(較重)過失責任的注意義務: 抽象輕過失 > 具體輕過失 >重大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