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被繼承人之配偶依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多久期間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A)六個月內
(B)一年內
(C)二年內
(D)五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4651
統計:A(30),B(130),C(15),D(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稅法所稱「核課期間」之意義及如何計算?

用户評論

【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1 條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