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多久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A) 31 天
(B) 60 天
(C) 90 天
(D) 183 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8502
統計:A(7),B(2),C(239),D(4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稅率、計算

用户評論

【用戶】ckvhom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參考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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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參考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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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參考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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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參考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