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chen8768】評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1條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 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 知申請人及關係人。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 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YJ】評論
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