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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156號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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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56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68 年 03 月 16 日 解釋爭點變更都市計畫為行政處分?得提行政爭訟?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看完整詳解